法院以城镇标准判决原告获赔提高4万元
日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首次实行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此案中,原告宋某系农村户口,自2003年至2006年初,在武汉市硚口区易家墩居住,从事焊接加工业务。2006年2月1日原告宋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张新如驾驶的宇舟牌客车相撞。该客车属孝昌裕通公司所有,该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这起事故造成原告宋某七级伤残。
庭审中原告宋某残疾赔偿金计算是适用农村村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成为了焦点。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从事焊接加工业务,且居住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武汉市,该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为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各项费用共计162993.80元;被告王某、张某分别赔偿原告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2000元;被告孝昌客运集团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一判决结果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各项赔偿费用增加了4万余元。
法官按城镇标准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
7月8日,捧着法院的调解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农民张某满含热泪地说:俺们农民也能按城里人的标准拿到赔偿金,真不易呀。
据了解,这是郑州市2003年实行城乡户籍一体化以来,法院首次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按照同命同价标准进行赔付的案子。
去年,张某在车祸中身受重伤。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认为,当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索赔时,张某认为,郑州市城乡户籍已打破二元制,应统一按城市标准赔付,赔偿其28万余元。车主何某认为,张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付,赔偿额共计9万余元。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都不肯让步。
案情简单明了,分歧就集中在赔偿标准上。中牟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宏建建议合议庭对赔偿标准进行研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做好判决的准备,而且在判决下发前,再组织一次调解,同时做好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的工作。
主审法官朱照静介绍说,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早在2003年8月22日,郑州市就取消了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体化。朱照静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当事双方均不让步的情况下,根据这些规定和实际情况,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委会研究。朱照静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审委会认为,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惟一的依据。
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建议双方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调解。7月7日,当事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车主同意按城市标准赔付,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
中牟县法院的调解书不能完全代表法院的意见,但在当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的背后,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做好了判决的准备。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法院倾向于同命同价。在同命不同价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敢于突破传统,具有破冰意义。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
省高院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让我们坚信,在人身伤害赔偿上,应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统一标准。刘宏建说。
杨红朝认为,河南高院的文件只是对同命不同价的改变性探索,仅仅具有指导性,并没有强制力。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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