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实习期不能超过几个月
时间:2024-05-01 15:20:21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动法规定实习期不能超过几个月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的试用期必须遵循以下六项规则:第一,试用期应是双方共同协定,而非单方强行设定;第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试用期最多可设一个月;合同期长于一年但不到三年者,试用期不得多于两个月;最后,三年以上合约以及无定期合同的试用期则最多设置六个月;第四,试用期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不可单独计算;第五,同一家公司对同一名劳动者只可设立一次试用期;第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岗位变动劳动者,对于未变更岗位者只能试用一次。

续签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岗位有所变动,可重新设立试用期,否则无需再设。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实习期被开了能立马要工资吗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有权获得即时结清的薪资待遇。

按照法条规定,企业有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约时,必须一次性支付所有拖欠的员工薪水。

因而,员工有权利选择在离开公司的那一天立即领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作为公司方,亦不应对此有任何延迟,相反,应立即向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当用人单位决定解散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他们有责任向员工提供一份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并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为员工办理好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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