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相对人曾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无权代理人做出的代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不曾作出意思表示,自然就不享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同样,如果撤销的意思表示还没有到达被代理人而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就到达相对人的情况下,撤销权也不得行使。
3.相对人为善意。所谓的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二、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界定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3.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注意,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道真实情况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中规定了下列几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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