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
债权转移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一、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从上述的法律特征中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很明显的区别:
(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债务加入的构成可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二种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债务加入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不是必备条件,因为第三人的加入不会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多了可以履行债务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
(二)法律效果不同,如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以后,原债务关系消灭,原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成立新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受新的债务关系约束,只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偿还责任,不得向原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并不会引起债务人履行责任的灭失,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
(三)意思表示不同,债务转移时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必须“明示”和“同意”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而债务加入不需“明示”也不会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二、公司债务承担的特点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公司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也随债务承担移转。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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