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车祸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代驾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划分如下:一、雇佣他人代驾的,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二、无偿代驾的,双方属于帮工关系,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接受帮工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权限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可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执法主体,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具体分工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非道路是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管理的路段,不符合《条例》规定中关于道路的定义,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无法定管理职责。实践工作中,群众报警时首先想到的是专业警种---交巡警,由于公安机关向社会推出四有四必承诺,促使交巡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必须立即出警受理,这样,造成一种无法定职责管理而又不得不管的错位现象。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执法无明确依据。
无论是交巡警还是派出所受理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时最令办案民警头痛的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办案民警参照《条例》、《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如果参照套用,那是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行政瑕疵,结果一方申请诉讼,会面临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的尴尬、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了断纠纷,办案民警不得不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套处理程序,通过调查取证、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特别是进入调解程序后,由于涉及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和经济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即使达成协议,只要有一方有意不履行协议或没有经济能力履行协议,主持调解的民警也无能为力,使案件处理久拖未决,致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产生怨言,导致投诉。
(三)惩诫教育力度不够。
根据《办法》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理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但由于农村非道路的特殊性,对肇事者的处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样性质及后果的一起事故,如果发生在公路上,肇事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发生在非道路上的话,肇事者就只须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得不到行政处罚,存在间接地放纵违法行为,对肇事者起不到应有的惩诫作用。
(四)有放纵违法犯罪可能。
从理论上分析,发生在非道路上的致人死亡事故、过失伤害致人重伤事故,只要肇事者负有事故责任,都应当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发生在道路上的致人死亡事故,只有当肇事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才承担刑事责任。一些地方的民警经常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民警不是十分熟悉或者太熟悉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将非道路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来处理,给非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的多少、危害后果程度的大小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会造成十分严重的问题。许多原本应当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者会逃脱法律的追究,这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交通民警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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