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债权人讨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送《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申请支付令法院才应当受理呢?
一、法院应当受理的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上述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二、支付令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事实和理由:
(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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