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助:禁用防暑饮料冲抵津贴
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现行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参考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值,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认定:中暑需有《鉴定书》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并发生中暑等问题,是可以依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本市相关部门表示,对于中暑的劳动者,需要经过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鉴定,并得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书》。此外,假如劳动者因在高温环境工作引发其他相关疾病,例如发生晕眩导致摔伤骨折等情况,只要经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鉴定,并得到其出具的《鉴定书》,也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市相关部门介绍,对于上述因高温引发的工伤问题,在对职工工伤进行治疗时,是可按规定获得报销的。同时,工伤职工一旦被认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中的一种,还可按规定得到伤残补助金。对于其中较严重的一至四级伤残,在被认定为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退出工作岗位的,还可得到相应的工伤护理费待遇。
相关部门强调,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天内主动替职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在工伤事故发生1年内,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替受伤职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拒不替职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一经查实还要按规定受到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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