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销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16 20:16:38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无?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席政

<!--

-->

5

材料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席政

<!--

-->

当场受理

材料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雷旭超

5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入决定环节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雷旭超

5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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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行政审批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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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送达行政审批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7号安监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安监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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