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九章四十四条,从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受理范围、维权程序、案件办理、维权措施、监督问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将有效保障我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将成立维权委员会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行政首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新闻舆情、人事、教育训练、宣传、纪检监察、督察、治安、刑侦、交警、法制、网安、警务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维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警务督察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应当针对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情况开展七方面的工作,重点包括:受理、协调和督办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暴力袭击、诬陷、诽谤、侮辱,被错误追究责任,被打击报复等案(事)件;及时总结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案(事)件的教训,查纠解决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得力、指挥不科学、救助不积极、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此外,还包括调查研究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执法安全提示;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向社会通报警情真相。
七种侵害情形维权机构应受理
公安机关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遇到七种不法侵害情形的,维权机构应当受理,开展维权工作。
这七种情形包括:执法执勤时遭到暴力袭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警用装备损坏的;执法执勤时遭到谩骂、威胁、恐吓,造成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执法执勤结束后,遭到打击报复、诬陷诬告、诽谤的,或本人及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被舆论恶意炒作或媒体失实报道,造成社会影响的;因履行职责被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政工部门不当追究的;执法权益未受到有效保护或维权措施不落实的;其他执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事)件。
《规定》同时指出:公安民警非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受到的人身、名誉等方面不法侵害的,以及在履行职责时因违法或者有严重过失而被追究处理的,不在民警维权受理的范围。
侵害正发生可电话申请维权
《规定》明确,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事)件,民警可以拨打110或所属公安机关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事发地在本省外地时,民警可以向所属设区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事发地在外省时,民警可以向省公安厅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各级维权机构应当记录并受理。
公安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民警本人及其亲属或民警所在单位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所属公安机关维权机构提出维权申请。维权机构收到维权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对属于维权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定》要求市、县公安机关应建立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各警种密切配合的联动处警机制,依法及时快速处置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涉及治安部门或刑侦部门民警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回避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单位和办案民警;涉及本级公安机关领导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特别强调,对重大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维权机构应当跟踪督办。“造成民警轻伤等级以上伤害或3人以上受伤的案(事)件;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被打砸冲击等影响较大的案(事)件;同一设区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级公安机关的案(事)件;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或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失实报道的”,设区市公安局维权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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