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分配与户籍有何关系。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籍的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业主在房产证上登记。如果不是房主,即使住在房屋内或在房屋所在地有户口,也不能得到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从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我要拆你的房子,你的房子值多少钱,我会补偿你,不是你家住多少人,我会根据每个人的多少来补偿你。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籍不存在实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常见的分配方案是:①土地补偿费由全体村民平均分配;②保留村集体的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的个人;(3)全部分配给被征用土地的个人。
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决定了他能否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户籍是决定一个人是否具备村民资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补助是农业人口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直接决定其能否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采用单一的标准方法,即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有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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