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向职工个人分配,情况比较复杂,关键在于门面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具体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门面房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在其中的出资,应视同单位对个人的借款,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将租金对职工个人进行分配时应视同偿还购房的借款利息,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职工个人拥有产权,但是以单位名义对外出租,应视同职工个人先将门面房租给单位,单位再转租出去两种经营行为。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先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单位将租金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人时,职工个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单位和职工个人拥有共同产权,租金收入应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属于单位的部分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的部分在分配给个人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将自己所属的租金收入部分再分配给个人,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文4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