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看是否具备以下情形,即:
1、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
3、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一、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引诱犯错等。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形,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二、录音证据转文字要不要一字不差
录音证据转文字不一定要一字不差。
录音要完整不要有删节,如果实在太长可以只打重要部分,注明说话人说话时间,节选部分也要完整,例如第三到第十分钟,重点字句下面加横线即可。
录音证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威胁强迫等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事件因果、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
3、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4、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5、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
6、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7、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三、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偷拍、偷录,应认定为合法的。例如交通道路上为了监督公路交通秩序而设置的电子眼、电子摄头等偷录偷拍下来的视听材料就是合法的。
如果在他人私密场所中安装摄像探头等设施取得的视听资料应该是非法的,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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