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解雇某个员工的当月,企业依然需要为该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作为员工与用人单位两者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内容,包括了社会保险缴纳这一环节在内,因此,无论员工身处何职,企业均需全额承担起相关社保费的缴纳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此举乃是企业保障员工权利、体现对员工关爱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那些可能因种种原因而面临失业境地的员工而言,离职后更需关注自身的五项社会保险是否已成功转接至新的用人单位之中。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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