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要想争取从轻处理,可以积极的认罪悔罪,并且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这些都属于可以从轻处理的行为。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买药款退了不一定可以从轻处罚,只能说也被从轻处罚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生产、销售假药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比如自首、立功、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对于已经实施了销售假药、且销售行为已经导致销售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受到严重危害的销售者,可以采取主动投案、主动将销售者购买药品的钱退回去等的方式,来减轻自己可能受到的处罚,当然具体实施这些行为后刑罚是否会减轻,需要由法院审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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