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买房产进行按揭抵押时,若因贷款银行审慎评估标准或者个人信誉度等因素所致无法顺利获得贷款批准,这通常是不会被视为购房合约中规定的违约行为的。在缔结购房合约的过程中,购房者往往需要和地产开发商或者卖房方达成协议,以确保倘若因故无法如期顺利完成贷款手续,购房者依然有权利解除合约,并且有可能有权索回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首付款。
然而,假如购房者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刻意隐瞒可能对贷款审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从而导致贷款未能得到批准,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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