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四种证据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其中,书证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票据和电话通话详单;视听资料包括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和录音;证人证言主要是邻居或朋友的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均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
1、书证是指用纸、布、麻、竹、木等材料制成的证据,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
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2、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3、视听资料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4、证人证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视 听 资 料 : 如 何 收 集 视 听 资 料 作 为 婚 外 情 证 据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视听资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在证明婚外情方面具有一定的争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而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容易受到伪造、篡改等影响,因此需要谨慎使用。
对于婚外情证据的收集,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 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2. 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3. 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尽量避免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作为婚外情证据时,需要确保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否定。
婚外情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保持客观、真实和合法,建议采取真实、准确、完整的视听资料,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收集,尽量避免作弊行为。同时,需要确保视听资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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