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实施意见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实施意见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6%领取月医疗补助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在生育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
4、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按相关规定递增,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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