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订)()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国务院23日
《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版)的函》()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第十七条。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六条。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二、取水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七、四十八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三、十、十一、十四条。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5.《广东省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九、十条。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25号修订)第三、五条。8.《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三、河道采砂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正)第九条。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第二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修订)第八条。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修正)第六条。3.《广东省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四条。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七、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八、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九、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关于发布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修正)第七、十二条。十一、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二十五条。十三、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三十四条。十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十五、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二十三条。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一、十三条。十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第十七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十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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