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为了科研教育目的而使用的、为了新闻的需要而使用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的、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的、为了本人的利益确有必要使用的、持有名人的肖像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情形。肖像权的特点是主体为自然人、具备一种财产利益、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二、肖像权有什么特点
肖像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2.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三、侵犯肖像权的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肖像权的处罚为如下六种: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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