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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免责原因有几种

2022-05-11 92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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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肖像权的免责原因有五种: 1、为了科研和文化教育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可以免除其使用者的责任。为了满足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确实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3、为了执行公务,国家机关确实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也是合法使用的。为了自己的利益,确实有必要使用它的肖像; 4、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5、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确实需要使用自然人肖像的人,如使用公众人物肖像,也是正当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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