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企业与某内资企业合作欲于2004年在深圳成立一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外国企业投资50万美元现金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内资企业以厂房和土地作价600万元投资。该企业预计经营十年,每年预计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元,中外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分别纳税。在合作双方正在磋商与新企业成立有关事宜时,该外国企业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新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模式从税务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由于合作双方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建议新的合作经营企业变合作各方分别纳税为统一纳税,为此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订立公司章程;
2、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合作双方对企业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3、当以上条件符合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为了比较两种纳税方式的差别,把两种不同纳税方式的税负计算列示如下(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方案一、分别纳税情况下,合作各方的税负与净利润
中方:单位:万元
年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合计
税前利润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0
税率33%33%33%33%33%33%33%33%33%33%33%
所得税1981981981981981981981981981981980
净利润4024024024024024024024024024024020
外方:单位:万元
年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合计
税前利润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0
税率15%15%15%15%15%15%15%15%15%15%15%
所得税60606060606060606060600
净利润3403403403403403403403403403403400
中外双方共计应纳所得税1980+600=2580万元
中外双方共获净利润4020+3400=7420万元
方案二、统一纳税情况下,合作各方的税负与净利润
中方:单位:万元
年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合计
税前利润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0
税率0%0%7.5%7.5%7.5%15%15%15%15%15%
所得税004545459090909090585
净利润6006005555555555105105105105105415
外方:单位:万元
年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合计
税前利润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0
税率0%0%7.5%7.5%7.5%15%15%15%15%15%
所得税003030306060606060390
净利润4004003703703703403403403403403610
中外双方共计应纳所得税585+390=975万元
中外双方共获净利润5415+3610=9025万元
两种方案的税负与利润差
单位:万元
中方税负外方税负中方净利润外方净利润
方案一198060040203400
方案二58539054153610
差额1395210-1395-210
差额合计16051605
通过上表可知,选择方案二,中方合作者可节税1395万元,增加净利润1395万元,外方合作者节税210万元,增加净利润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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