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一)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公斤以上;(4)引起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六)造成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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