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协议的争议性事务归类为民事纠纷的范畴之内。
1、具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亦被纳入到经济纠纷的案件范围内,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2、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无法达成共识,则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后续执行条款。通常情况下,当纠纷事件发生后,该份合同便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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