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兼职员工的管理和保护权益的相关规定。兼职员工是指非全日制就业,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为了确保身份核实和权益保护,最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为了对兼职员工进行管理,确保其身份得以核实,同时了解其兼职信息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兼职一般理解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薪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就业形式。所以兼职可以口头约定,不签合同。但是,从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来看,最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兼 职 是 否 需 要 身 份 证 ?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然而,兼职并不属于居民身份证法所规定的需要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范畴。因此,兼职并不需要身份证。
然而,一些用工单位或个人可能会要求求职者提供身份证件作为验证身份的依据。这种情况下,提供身份证件可以视为兼职的一种证明身份的方式。但是,这并不属于居民身份证法所规定的必须要求。因此,提供身份证件并不等同于兼职需要身份证。
兼职是否需要身份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在某些需要身份证明的兼职活动中,提供身份证件是被强制要求的,那么兼职者就需要遵守这一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兼职并不需要身份证。
兼职员工的身份管理需要相应措施,确保身份核实及兼职信息了解。虽然兼职多以口头约定为主,但最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不许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居民身份证法不适用于兼职,兼职无需身份证,但部分需要身份证明的兼职活动中,提供身份证件可视为兼职证明身份的方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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