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益权转让的风险如何规避
时间:2023-09-11 17:55:13 2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收益权转让的风险如何规避

权转让的风险有: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

第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

第三,债权转让通知,不管能否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一般债权转让合同如下写:

1.写明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转让的债权的名称、价值;

3.转让的时间、地点、方式;

4.违约责任;

5.以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转让的管辖权问题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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