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规避房产转让风险?
时间:2023-07-24 15:55:27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受让方必须分别考虑房地产项目风险和公司股权并购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需要防范以下一些风险:

一是目标公司或有负债,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合同违约、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一般性债务等;

二是股权和股权并购的合法性风险;

三是因房地产项目尚未取得四证或四证不全的,或是尚在申报中的预期项目,均存在不可避免的政策风险;

四是前期规划和前期施工的瑕疵风险等;

五是股权并购协议的履行风险。

隐名投资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案例4、甲与丙签定一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50万与乙成立A公司,甲决定委托丙以丙的名誉在公司中出资,并且由丙代甲在A有限公司中行使股东权,但同时约定涉及股利分配、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问题,丙应获得甲的同意。对此行为乙知情,乙出了60万元用于成立A有限公司。A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章程及所有工商登记的文件显示乙和丙是公司的股东。A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后乙、丙召开股东会,决定引入新股东B公司,并由丙转让部分的股权给新股东B公司,同时新股东B公司公司再向公司投入50万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后甲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同时确认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及增资扩股的行为无效。法院受理后最后认定了甲的股东资格,但由于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上显示的股东都是丙,甲和丙的约定只是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认定丙和新股东B公司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有效。本案例就是隐性投资者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做为隐性投资者由于其身份不能通过公示的方式对外公开,故其许多风险是此种投资方式所固有的,投资者应更加小心才能有效的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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