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厅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申请条件:
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2.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承办民警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交给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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