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与起诉是公诉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并对其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审查起诉的方式和期限
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已经调查并移送公诉的案件;第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审查起诉部门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起诉该案件,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具体来说,在处理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2)是否有遗漏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责任行动
(V)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审查和起诉包括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主要审查程序包括:。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管辖权,审查随案件移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我们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件和各种证据材料,认真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审查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直接讯问证人或重新鉴定、讯问和讯问证人。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需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5。审查后,承办人应当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并报刑事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来看,各国检察制度虽然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但在许多重要方面仍表现出相当大的趋同性。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检察机关无一例外地承担了公诉职能,享有刑事追诉权
公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诉讼法。因此,对公诉权的研究更多的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的。这对于完善公诉理论和实践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从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对包括公诉权在内的权力的研究还需要一个更加开放的视角,即需要分析其法治功能和定位,从法制的角度探索其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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