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东可凭借持有的出资证明书来确认自己的出资地位。
实际上,股东必须按照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认缴份额进行出资,然而并不意味着其必须在此之前完成出资这一步骤。
当实际出资款项已经转入至公司账户后,相关财务部门将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而这些会计资料便能够详细地记录下此项事宜。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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