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起事故承担以下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而无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1000元,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被保险人应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丧葬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设备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受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由被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
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和不负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下,负责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必要合理的随访治疗费用的补偿,整形手术费和营养费。”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支付索赔。
在这些情况下,驾驶员不具备上路驾驶资格,这严重违反了交通法。此外,对于驾驶员与驾驶车型不符,实习期间驾驶上高速的情况,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付。地震不予赔偿。按照惯例,大多数财产保险不包括地震责任险。由于缺乏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将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车辆保险条款遵循大多数财产保险的免赔条款,地震责任不包括在大多数自然灾害保险范围内。专家还表示,由于缺乏数据积累和经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能力还不成熟。精神损失不予赔偿。
大多数保险条款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视为免责”。精神损害属于间接损害的范畴,保险公司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在汽车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视为免责。受害人虽然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受害方索赔精神损失。
4。修理期间的损失不予赔偿。
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碰撞、盗窃等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事故车辆送修前,保险公司将派专人调查确定受损情况,确定维修价格。如果在车辆维修期间再次发生碰撞或盗窃,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车辆,因此应赔偿车主损失。
5。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将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在深水中行驶时,驾驶员在发动机停止后强制发动机重新起动。近年来,暴雨灾害频发,汽车被淹事件也层出不穷。
当车辆行驶到水深且发动机熄火时,驾驶员强迫再次点火,导致发动机损坏。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索赔。
交车险的后果是什么?
车辆保险期满后,交通事故的赔偿由本人承担。与人寿保险不同,财产保险(包括车辆保险)没有宽限期。普通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限长达几十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忘记缴费时间,因此寿险保单设定了60天的宽限期,从每年缴费日开始,60天内缴纳保费不会影响保单的有效期,但在60天之后在60天的宽限期内,如果不交保费,保单将暂时失效。假设政策暂时失效两年,政策将彻底“夭折”。财产保险一年保一次,不存在给付宽限期的问题。一旦保险期结束,保单将失效。
交通强制保险“脱保”双罚
车险到期原因多种多样,一方面车主确实忘记了原保险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的续保期限;另一方面,一些车主心存侥幸。对于去年没有摆脱困境的车主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不错,如果不用等几天,也没有及时续保。正是这种车主有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在他们不在保险期内,因此他们不仅不能得到索赔,而且可能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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