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的交易领域中,存在有一个备受关注的现象,即一房多卖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卖家蓄意进行伪造、歪曲事实或者故意对相关真实信息进行掩盖,以期实现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买家的目的,进而从中攫取非法的巨大利润,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在这个环节中,卖家最终所获得的财产很可能会被视为其通过违法手段所取得的收益,因此,相关责任方不仅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他们甚至可能会面临到合同欺诈罪的指控和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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