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因雾天超速驾驶,一头撞在斜停在公路上的挂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审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73168.6元。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7日12时30分,在京台高速公路合徐段由北向南行驶至844KM+670M处,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斜停在路上,此时,马某某超速驾驶警用小型客车撞向其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及车内乘坐人尹某、郑某某当场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雾天超速驾车,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存在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遇前方道路受阻,斜形停车,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职能部门,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陈某某的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的状态,因驾驶证被吊销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范围,其作出的认定在被依法撤销前系合法有效认定,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采纳。由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某保险沧州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交强险保险总限额为22万元,两份商业三者险的总限额为25万元。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73168.6元,陈某某及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沧州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所以某保险沧州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认定某保险沧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
一、交强险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交强险赔偿的条件有: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2、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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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朱某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的人,也是符合交强险赔偿的条件的。
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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