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但是另有法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关键还是要看这个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属于,那离婚之后也是有偿还责任的。即使夫妻离婚的时候已经约定债务由另一方偿还,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样的内部协议只对离婚夫妻有效,对其是不具有效力的。因此,债权人还是可以向离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追讨这个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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