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宁德的陈某经人介绍,与江女士相识。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和1991年,双方生育了一女一儿。现这对儿女均已长大成人,独立生活。
1994年4月,陈某与江女士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从2001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
陈某在外认识了另一女性阿丽(化名),与阿丽同居生活了十多年。陈某将江女士告上法庭,要和她离婚。
庭审中,江女士伤心地说,陈某在外面和阿丽非法同居,对家庭不闻不问,她独自抚育儿女成人。陈某的做法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如果双方离婚,陈某应赔偿她精神损失,并共同分担家庭债务。
福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江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达十多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陈某的离婚请求。
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位于福鼎市沙埕镇的一处地基,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因双方对该地基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经过双方当庭竞价后,以6.2万元的价格归江女士所有,再由江女士以半价给予陈某经济补偿。
江女士请求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10万元过高,法院调整为3万元。江女士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江女士无固定收入,且没有房屋居住,相对于原告陈某而言其需要生活帮助。因而,法院支持江女士请求陈某给予其生活困难帮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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