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就查明遗嘱真实性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用录像吗
代书遗嘱不需要录像。选择代书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然后让其中一个代为书写,代书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书写,书写完毕后,应当将内容告知遗嘱人,看是否有出入的地方,没有出入的,应当让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面进行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如果要进行录像的,就属于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然后就必须按照录像得规定订立遗嘱。
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哪个最有效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录音遗嘱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录音遗嘱有效;
2、二、书面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书面遗嘱有效;
3、三、同时有录音遗嘱和书面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成立时间在后的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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