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一般对合同形式没有特别要求。
1、所谓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2、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电话交流。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单、快捷、小额交易或现金交易,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合同还可以以其他形式订立。比如合同的成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具体情况来推定,这种合同也叫默示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种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即使当事人之间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关系(如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订立合同时也必须居于平等的地位。
2、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有选择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形式、合同内容的自由,有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乃至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不得非法干涉。
3、公平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等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房地产活动中应该讲诚实、守信用,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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