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个人意外地与石墩相撞,然而并无导致任何人员受伤或造成公共设施受损等状况,基于此,是无需向执法机构报案的。
相反,若事故发生过程中产生了人员伤亡或对公共设施造成了实质性损坏,此时就须立即报告此类事情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和措施。
与此同时,肇事者务必妥善保留事故现场,以备执法部门前来调查取证工作之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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