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属补助算不算家庭收入
一般不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14项。
二、遗属补助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二)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三)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遗属补偿项目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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