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认真对待生之权利
时间:2023-06-11 19:30:22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死刑宣判之后

2006年12月8日,连杀11人的邱*华被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月9日,五位法学家发出“吁请法庭对邱*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网络公开信,社会关注达到最高潮。在死刑宣判之后,人们仍然在追问“邱*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邱*华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

此种“刀下留人”的全社会关注已经不只是邱*华案一例了。曾经轰动全国的佘*林案、聂*斌案以及刘-涌案,都从社会各界传达出“慎重对待死刑”、珍视生之权利的强烈呼声。

社会呼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进程。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2007年1月1日,距离死刑核准权的下放26年。

邱*华案进入二审程序后,人们一度寄希望于该案死刑复核的时间能推迟到2007年,死刑复核的权力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后行使。邱*华最终没能等到2007年新年到来,于2006年12月28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于当日被枪决。

对死刑复核权更显“急切”的是法学研究者。在他们看来,“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一刻都不能再拖延的。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目标、原则、要求以及时间安排,明确了党和国家在死刑复核权问题上的刑事政策。旋即,逾百位知名专家、学者、律师联合发出一份《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公开信》,吁请“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称此收回“刻不容缓”。(本报9月7日曾有专门报道:《收回死刑复核权刻不容缓》)

随着死刑核准权的收放历程,社会舆论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一边是民众对死刑犯“杀人偿命”、“杀掉拉倒”的朴素正义观;一边是民众“慎重对待死刑”、“认真对待生之权利”这样更加宽容和开放的声音。而且,这样的声音里有着“为何要杀”(而非“为何不杀”)的反复追问,一直延续到死刑宣判之后,充满理性期待。

在邱*华案件中,社会舆论与生之权利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博弈”。民意与法律的互相影响乃至干扰进入一个带了几分暧昧的境地。这让人们想起刘-涌案。当地人几乎一致认定刘-涌为“黑社会”,必欲杀之而后快。一些法学专家则逆势而上,意图寻求此案更加平衡和理性之处。法学专家的呼吁几乎要处于“民意”的对立面,有人甚至指责法学专家对民意的“背叛”、对判决的非法干扰。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新时间:2024-01-11 16:15:13
查看死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死刑 最新知识
针对死刑复核:认真对待生之权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死刑复核:认真对待生之权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