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对信用的管理法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故意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一)信用卡
本罪所指的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以下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虚假的身份证明
所谓身份证明是指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能够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明。虚假的身份证明,一是指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比如假身份证、假军官证等等;二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真实身份证明,达到行为人目的之行为,比如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新信用卡的行为。
(四)不构成本罪的个别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
个别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需达到一定标准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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