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运输的适用
时间:2023-08-13 12:40:09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价运输的适用是:适用于铁路运输领域,限额赔偿即行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

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

第三章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八条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标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辆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记事栏内注〔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九条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

第十条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人重点看护。

第十一条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

第十二条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4日前报主管分局,分局于7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四章保价货物赔偿

第十四条到站或发站应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权限,可以办理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单位。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提供价格证明。但保价金额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差距时,须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第十五条赔偿处理权限:

1、赔偿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

2、赔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由分局(未设分局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3、赔款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第十六条赔偿处理程序:

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赔偿登记簿(格式五)内。

2、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赔偿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

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对托、收货人赔偿时:

(1)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帐。

(2)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九)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帐支付。

4、凡由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帐。

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

(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

(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货物损失在10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的,由到达局确定。货物损失在15万元及以上的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部裁定,抄有关局。

(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赔通5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赔偿期限:

严格按照《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真贯彻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的原则。

第十八条赔偿通知

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赔通。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

保价货物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转帐划拨

一批货物的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赔款额在500元及以上时,实行清算制度。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赔通附一份转帐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帐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

对不按规定及时转帐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强行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

第二十条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五章保价运输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物保价费应使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货规》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列专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车站将收取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路局收入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价运输收入的60%作为保价周转金拨付保价部门,剩余部分上缴铁道部。保价周转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

1.事故货物赔偿;

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

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

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

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奖励费。

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委(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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