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运输降低赔偿限额的条款是否有效
1、签订航空运输合同时,合同中的条款约定降低赔偿限额的,该约定的条款不具有效力,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整体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二、航空运输中服务方的义务有哪些
1、基本义务: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及时将旅客运送至约定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
3、保证按照公布实施的航班时刻为旅客提供乘机便利的义务;
4、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义务;
5、航空运输过程中尽力救护伤病旅客的义务;
6、自身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向旅客提供食宿等必要服务的义务;
7、非自身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对旅客的协助义务;
8、经停地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对旅客无条件提供服务和及时通知义务;
9、协同配合保障航班正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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