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应当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的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因此关于医师的执业,世界各国都实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国际有关准入制度
例如在日本,医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修完医学正规课程,大学毕业;通过医师国家考试预备考试合格后,在诊疗及相关公共卫生机构见习一年以上;国家(医师)考试合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厚生劳动大臣颁发许可证,并在厚生劳动省注册登记。医师在获得注册后,必须在大学附属医院、研究所的附属医院或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医院行2年以上的临床研修。研修的基本内容为临床各科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以日本内科学会为例,认定医资格的取得,必须在内科学会认定的设施进行临床研修,认定内科医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专门医资格的取得,须首先取得内科认定医资格,完成所定的内科临床工作,认定内科专门医资格考试合格。同时对于研修时间、科室、诊疗经验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在美国,医师培养过程较长:首先需要接受12年的基础教育,然后是4年大学教育,最后再经过4年医学院校教育(2年基础,2年临床,毕业后授予博士学位,但不发医师执照)和4~8年的培训(1年的毕业后培训,3~7年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证书,成为一名专科医师。2000年起,美国实行再认证制度,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7~10年,要想继续获得专科医师资格,必须定期参加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接受资格审查,参加一定的考试后,重新获得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强制进行医学的终身继续教育。我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执业医师准入虽然也比较详细,但是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医师准入制度还是存在一定差距。那么,我国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有哪些规定?它们之间又有何关系?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经过参加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从法律角度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即表明已具备从事医师这个职业的资格,但是仅有此证书还不能直接从事临床工作,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也就是说,批准执业的范围不应超过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别。如果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医师资格的,除特殊规定外,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并登记后发给设立申请的医疗机构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具备相关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前所述,医疗机构可以接受医学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医生获得医师注册以后可以在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临床医生如何把握执业范围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其二是医师个人的执业范围。判断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切以执业证书所载执业范围为限。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限,不得开展超出许可范围的诊疗科目,更不能以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申请书》中申请的执业科目为准。医师以《医师执业证书》中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作为自己的执业范围,不能以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中的类别为依据。因为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只表明具备了从事这个类别工作的专业资格,而并不代表已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必须与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重合,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涉及儿科,那么如果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儿科诊疗,显然该医疗机构就构成了超范围行医;如果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中有儿科科目,但是医疗机构指派执业范围仅为内科的医师进行儿科诊疗活动,显然医疗机构及医师都属于超范围行医;如果甲医师执业范围虽为儿科,注册地点为甲医院,但是其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在乙医院行医,则甲医师和乙医院均构成超范围行医;如果甲医师依法取得两个类别(内科和儿科)的医师资格,最后医师执业注册时选择了内科类别注册,那么甲医师再进行儿科诊疗行为,仍然属于超范围行医。
从医师执业范围与医师资格二者的关系还可以了解到,前者与医师接受过什么样的教育并无直接关系。如果想所学所用,就应当申请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类别的资格证,再经过相同专业的执业注册以后,才能所学所用。作为一名医师,如果不能清楚地认识到;执业范围;的界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很可能会导致非法行医,甚至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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