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旧的对比,新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法作出了以下变更: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一,根据旧民诉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对新增的三类人的解释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4、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函和当事人的授权。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
(3)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全文8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