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合伙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的区别主要就是在于概念不同,分割是强行的分割合伙财产,而分配,大多是指几位合伙人共同协商的情况下,有好分配现有财产。
分割,指把一个整体或有联系的事物强行分开。在数学中,分割亦称分划、分法,是一个区域的分解方法。
分配是指社会的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主要是指劳动力、资金或资本、生产资料等资源的分配。是以分工为前提的社会生产按比例进行的物质条件。不论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如何,只要该社会的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的生产,就必须按比例配置经济资源,只有这样,才能按比例进行和发展各类生产。通常所讲的分配是指社会新创造的劳动产品的分配。表现为社会产品在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之间分割和占有,是人们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这种分配既是价值的分配,又是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分配;既在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又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既要满足社会再生产的需要,又要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
二、合伙企业法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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