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指的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涉及较多的是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又称回避对象。哪些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
1、审判人员
既包括直接负责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又包括对本案有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所有的成员。
2、检察人员
既包括直接负责本案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又包括对本案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
既包括直接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本案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的负责人。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者聘请,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员
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者聘请,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鉴定工作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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