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残疾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什么情况下能享受工伤待遇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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