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一、串通投标罪是否适用拍卖
不适用。
根据《刑法》第230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严格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此法条分析,串通投标罪不适用拍卖。因为我们不能任意类推解释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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