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每天固定时间上下班,打卡考勤,健身房每月向其支付底薪、销售提成及课时费,教练与健身房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享有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健身房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依不同情况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教练根据客户约课时间到健身房授课,不考勤,健身房每月向其支付销售提成及课时费,教练与健身房形成劳务关系,该法律关系由《民法典》调整,教练依据双方约定从健身房获取劳务费等,一般不可主张未约定的权利。
一、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二、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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