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届满之时,若出租方欲单方面解除合同,作为承租方,您享有如下两项法定权益:
首先,您有权反对解除合同的决定,并请求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其次,若您并不希望继续履行原有合同义务,则您有权请求出租方返还在合同剩余租期内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出租方因自身原因而违反了事先约定的租赁条款,提前收回收回房屋,那么出租方就必须对此种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负责。出租方违反上述条款给您造成经济损失的,您有权索取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您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